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持续增强资源保护管理发展实效,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ZJSP16-2017-0009)》(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时间
评价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19-20日),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开展试评价,评价组全体人员参加;
第二阶段(7月23日-8月10日),分8个评价组对全省其余58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价(其中跨县级行政区划的风景名胜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评价),具体时间由各评价组自行商定后告知相关风景名胜区。
二、评价分组
详见附件。
三、评价结果
评价全部结束后,综合各组评价情况形成评价结果并进行全省通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风景名胜区,就有关情况提交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1.评价内容:《办法》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结合近期全省自然保护地检查相关要求。
2.评价方式:评价组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和反馈存在问题等方式进行评价,并根据《细则》进行评分。
3.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管理评价,积极配合评价组开展工作。汇报和反馈会要求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
4.各地应当向评价组提供下列资料:
(1)近五年工作汇报(要点参照《细则》)及自评表;
(2)风景名胜区工作台帐;
(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编阶段可提供初稿或大纲);
(4)近五年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包括规划审批许可文件);
(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还应提供近五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监测督查单及相关材料。
5.查看现场线路安排由评价组与各地商定,应当包括景区主要出入口、重要景源景点、景区及核心景区界桩(局部)、近五年重大建设项目等。
6.评价组成员涉及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人员请安排好日常工作,按要求参加。评价组全体成员请于7月18日下午14:30-18:00在杭州市三台山庄报到参加试评价工作。
7.评价期间,评价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风气。
厅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联系人:郑轶民、李鑫,联系电话:0571-87051401。
附件:管理评价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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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