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厅干部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进一步理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体制,不断提高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建设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理体制
撤销浙江省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指导中心及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干部学校具体负责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即将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权限及培训考核机构备案管理等工作全部下放至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管理机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开展师资和考评员的培训及相关人员数据库建立工作,负责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考核,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开展高级工及以下相关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并颁发证书。对“讲质量、重信誉”、运转一年以上、工作开展良好、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培训考核机构,可委托其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对普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加强信息化管理,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统一将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系统。
三、实行属地管理
除保留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省属培训考核机构外,取消原备案的142家培训考核机构、22家培训机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由其统一发布备案信息,原则上从全省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中选定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考核机构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运作不规范、考核质量较差的培训考核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或取消备案。
四、规范培训考核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原则,严格遵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统一编码、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规范建立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2.根据建设部对有关工种职业标准的发布,由省建设厅干部学校分步推出我省开展培训考核的工种目录及等级,建立相应工种考试(考核)题库,推荐选用符合职业标准的专业培训教材,鼓励采用网络视频等形式进行教学。适时将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由目前的纸质化考试调整为现场实操考核。
3.继续施行“一考”发双证。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人员,可核发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培训合格证书。2015年9月前,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视同其具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能力水平。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企业、社会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培训考核走过场现象。要按要求加强培训考核工作动态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考核机构坚决予以查处。
2.2019年将适时升级或整合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在此之前仍使用原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及标准等不变。
3.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培训考核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部门、联系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于7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联系电话(传真):0571-89968618。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关于浙江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第一批)备案信息公开的通知》(浙建技培〔2015〕3号)、《关于浙江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第二批)备案信息公开的通知》(浙建技培〔2015〕4号)等文件。由省建设厅干部学校重新修订《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规程》并发文施行。此前我厅所发文件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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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